问:我的朋友刘某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150平米的商品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每月按揭2200元,15年还清。半年后,刘某与周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每月按揭房子。八年后,夫妻因性格不和离婚。离婚时,周某认为房子虽然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某坚决不同意。请问:该商品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钟山 董某

  答:根据我国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在刘某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产权仍然归属于刘某。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8年款项及房子财产增值部分,刘某应对周某进行合理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由刘某自己承担。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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