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记者 蔡军 通讯员 杨双宁 黄艳映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税务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咨询电话12366-2)详细解答市民咨询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1 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盐田区卓小姐来电咨询: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请问应如何判断该非居民企业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1.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2.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3.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款项;
4.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5.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
(二)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
(四)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应依法准确计算其取得的所得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 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罗湖区贾先生来电咨询:请问个人投资者全资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 设立税务登记是否要提供注册地址?
福田区郑小姐来电咨询:深圳已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请问改革后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是否还需要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如实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信息。税务机关在制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可不进行实地核查,但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纳税人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后续监管,防范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原标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