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离婚 同住廉租房怎么“分”? 归女方

南充市营山县,一对半路夫妻于6年前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两人都有了离婚的打算。两人因为离婚后共同居住的廉租房承租的问题一拖再拖,双方几经协商无果后,于今年6月闹上了法庭,但却都想解除婚约关系,并解决廉租房的“分配”问题。

半路夫妻再次离异
  李松(化名)是营山县民营企业的一名退休工人,今年64岁,早年丧偶的他为了带大自己的三个儿女一直忙于工作。现在儿女们都大了,也有了各自的家庭,他觉得也到了该给自己找个老伴的时候。2007年初,经人介绍,李松与本县的唐春妮(化名)相识。春妮之前也有过一次婚姻,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居住在母亲承租的廉租房内。后春妮母亲去世,因春妮无儿女,便得以继续承租原母亲的廉租房。
  2007年7月,互有好感的两人登记结婚。因李松没有住房,婚后便与春妮住在了一起。后春妮承租的廉租房在旧城改造中被拆迁,房管局便将其廉租房重新安置调换到县城磨子巷。2008年初,两人取得新房后进行了简易装修,并添置了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等家电。
  虽然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都在慢慢改善,但两人的关系却并没有因此更加亲密,反而因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发生争吵,夫妻间的感情日渐淡薄。

为廉租房闹上法庭
  两人想解除婚约关系,但谁都不愿意从廉租房内搬走,李松和唐春妮均希望继续承租该房屋。唐春妮觉得现在居住的廉租房是继承母亲的原承租权产生的,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松对此不享有权利。但李松则认为现在的房屋是婚后两人共同承租,是拆掉原来的廉租房重新安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现在的廉租房自己也有份。
  为尽快离婚并让李松搬出廉租房,今年6月,唐春妮将李松告上了法庭.

判决廉租房归女方
  近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的各自经济能力及家庭情况作出判决,准予唐春妮与李松离婚。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中美菱冰箱一台、格力空调一台、TCL电视一台归李松,其余的归唐春妮所有。二人现所居住的廉租房由唐春妮继续承租,李松应于判决生效后搬离该房,同时唐春妮付给被告李松装修投入5000元及租房补偿15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温贤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刘治海实习生邹雨珊

  • 作者:华西都市报(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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