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为当事人对一审裁决结果心感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请求上级法院“重新考量”之诉讼行为,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故而,一审裁决之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无可非议。然细细观察即可发现,在行使权利的背后,当事人上诉的原因亦是多种多样,且不乏一些“非理性”上诉。何谓非理性上诉,概括而论,大致存有以下两类。
其一是因对方当事人之不当言行至“怒”而提起上诉。诉讼,因其本质决定,原、被告双方于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是非”进行争辩,且最终也需要法律作出公断。所以,以结果而论,一般存有“胜负”之分。胜诉者中,不乏沾沾自喜者,败诉者中,更不乏怒火中烧者。沾沾自喜者拿到裁判文书的一刻,时常举“书”炫耀,口称“就知道你不占理,也赢不了这场官司,如何,服不服?”另一方更不甘示弱,“不服!走着瞧,还没完,还有二审。”“二审你也赢不了。”几句斗嘴之后,败诉一方便立志上诉,虽其本意对一审结果亦能“想通”,然对方当事人态度的嚣张,使其“咽不下去这口气”,故此,怒而上诉,“消耗”对方。如此缺乏理性之上诉,是否浪费司法资源姑且不论,仅对上诉者本人而言,何尝不是一种“折磨”。
其二是因个别法官的言行瑕疵至“愤”而提起上诉。裁决结果宣布的刹那,败诉者心存不甘当可理解。于此时,如何使其解开“败诉”之结,理解裁判要义,亦为法官之应有职责。然放眼实践,当败诉者询问自己因何败诉之时,个别法官简单的回应,“文书中都有,自己去看”或者“自己看文书,不服就上诉”。简单如此,焉能服人?故而,一些败诉者常以法官无法给出理由为名,提起上诉,而事实上,其是以此种方式来表达对个别法官于判后之解释简单、缺乏耐心的不满。
上诉之权利,乃法律所赋予,当事人依法行之,他人无权干涉。然对于因一时之愤而提起非理性上诉的行为,当事人应思之是否妥当,而作为职业者的法官,更应反省如何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如何避免因“言语瑕疵”而“失信”于人。
作为居中裁判者,法官在宣判之时,对于诉讼双方仍应平等对待,释放尊重。除此之外,对于暂时的胜诉者,还当依法告之其一审结果尚未生效,且即使生效后,在遵守法之“刚性”裁决外,个人亦当适度考虑与对方当事人之人际相处的“柔性”关系,避免其因盲目高傲而激化矛盾。对于败诉者,当使其知晓败在何处,案件裁决的依据何在,且对于部分当事人就案件有关细节的询问,亦当有据作答。法官以平和之心,法律之理,证据之实,充分的进行判后答疑,无疑会促使诉讼者更加理性的行使其上诉权利,将非理性的因素降至最低。
上诉之权利,既为法律之规定,当依法维护,然如何通过恰当行使法官之职责,促使当事人避免更多的非理性上诉,是每一位从业者在履行“尊重法律”之诺言时应当思考之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