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天津的装修市场上正规的装修公司及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JF-2005-011),这份合同是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监制的,可以说是天津市目前最具权威性的装修合同范本了,但金牌监理团杨增国工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监理经验认为,即使在这样权威的合同范本中业主也应该注意一些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现在就列举一些,请广大的业主朋友注意。
一、合同第四条甲方工作中4.2规定:甲方应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用于施工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杨增国点评:在这条规定中,已经说明了甲方提供的水源、电源和供暖是用来给甲方家庭进行装修所用的资源,但应该再补充一点,如果工人师傅在施工的同时也在室内居住、做饭、生活并且使用的电器都是功率比较大的,这样的电器耗电量也不是一个小数目,而这个费用就应该注明由施工方来承担。因为个别时候工人会把业主的家当成一个临时居住甚至是聚会的地方,白天都去别处干活了,这里只留下一两个工人师傅在干活,而晚上又都回到这里吃饭和居住,那样的话肯定会损耗非常大,所以这条应该明确规定一下,是否有居住或做饭以分清责任。
二、合同第十条工程验收中10.4规定: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而10.5规定: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杨增国点评:以上的10.4中片面地忽略了甲方在实际中的情况,而是强行规定如果甲方入住即为验收合格,但如果施工质量确有问题,而施工方拖延不管修理,并且甲方又有特殊情况必须入住,在这条规定下,就只有甲方默认为验收合格从而忽略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而上面的10.5中如果“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中有明显偏向施工方的条款,甲方不认同从而不签订协议的话,也就是要以10.4来处理,即为验收合格,也就是损害了甲方的权益。
三、合同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中11.2规定: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杨增国点评:工程过半中的墙、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什么内容,从字面意义来理解的话是将墙面的腻子层刮完并且打磨完毕,不刷墙面漆之前算工程过半,但这时候瓦工还没有进场干活,不过在实际中很多时候都是瓦工刚刚进场,墙面刚刚刮完一遍腻子就算工程过半了,这样的话对甲方就有点不太公平了,所以建议在合同中把工程过半的情况再次明确一下,尤其是瓦工和油工方面。
四、在合同中没有对工程量的变更做明确的规定。如果个别施工方想利用价格让业主签单,而在工程量方面先少报,再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话,就会让业主受到额外的损失。所以杨工认为应该在合同中补充一条,如果因为施工方的原因增加的工程量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般建议在5%左右为合理,对于超出的部分业主应该有权力拒绝支付工程款。
五、虽然在合同中规定材料在进场时应该双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但在实际中有很多时候施工的工人是在业主没注意或不在时就把一些不符合双方规定的材料用到装修工程中,但在正式的合同中没有对已经使用的不合格材料做任何规定,在这里杨工认为如发现施工方的材料未经甲方验收且经过双方确认后,施工方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甲方进行赔偿,并且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的部分进行更换。
总之,十年左右一次的装修对于普通的业主而言,也算是一件大事,而装修所包括的内容又是方方面面,普通的业主是不可能完全掌握装修中各个环节和关键点的,而装修合同又是保证业主利益最有利的凭证,所以金牌监理团建议各位业主朋友应该把好装修第一关!
文/张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