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读者王某:1995年我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费是由我出。2000年,张某以自己名义购买一套房屋,我们装修后入住。后来,我们因性格不合欲分手。我认为我和张某构成事实婚姻,该房屋是我们同居期间购买的,应为共同财产。请问:同居期间的房产到底应如何分割?张某的房屋有我的份额吗?
    律师刘甲明:你和张某是1994年2月1日后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故不构成事实婚姻,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的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应主要考察该房屋是否属于双方共同所得或共同购置。若该房屋系张某以个人所有的钱款购买的,并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则该房屋应为张某个人财产,你对该房屋不享受财产分割权。
解答律师: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刘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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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同居期间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以上内容来自: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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