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CFIUS对中国企业投资美国的影响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给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潜在投资留下浓重阴影,科学认识其影响有利于增加对美国的直接投资。首先,美国的总体政策是欢迎外国投资者的,坚持开放投资为基本原则,同时兼顾国家经济安全。其次,CFIUS审查是针对外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的投资,对于新建投资并不涉及。

  CFIUS的审查总量很少。统计表明,美国的CFIUS审查所占比例非常少,1990~2011年,外国公司并购美国公司的交易有16387件,申请调查的有2048件,占比为12.5%;开展调查的155件,占比为0.9%;总计撤销申报的93件,总统否决的10件。这种情况表明,许多企业在美国的并购不会涉及CFIUS审查。

  CFIUS审查并无国家偏见。美国安全审查的主要标准是危及美国的经济安全,并不是对一些国家放松管制、对另外一些国家提高标准严格审查。也就是说,美国的安全审查是对事不对国的。

  2007~2011年,在申报调查的项目中,26.5%来自英国(149件),位居首位;其次是加拿大54件、法国46件、以色列36件、中国29件、澳大利亚28件、日本27件、荷兰23件、德国15件、意大利15件。

  美国安全审查的重点是“关键资源”与“关键性行业”。2008~2010期间通知CFIUS进行“安全审查”的申请,主要分布在制造部门(129件,占总数的41%)与金融、信息与服务部门(99件,占总数的32%)。

  2008年12月22日,美国政府针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核程序新规定正式生效。这是修改和加强CFIUS审查的漫漫长路上的最后一步。修订后的CFIUS审查制度大体上延续了现行的惯例与时间框架,赋予了CFIUS对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交易进行审查并合理解决这些风险的权力,与此同时又不致影响到美国促进外国投资的总体方针。但对于外国投资者和美国交易方来说,仍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

  第一,CFIUS审查制度对于“受外国控制”的界定不够清晰。

  第二,未确切定义何为“国家安全”。CFIUS对国家安全的评定视个案情况具体分析而定,即使出现受外国政府控制的投资者也未必产生国家安全风险。

  第三,虽然CFIUS有权自行启动审查程序,但审查实际上是一种自愿行为,并购交易双方可自由裁量是否以及何时向CFIUS报备“受监管的交易”。交易方向CFIUS主动申报更为可取。因此,交易各方应在并购前针对潜在交易与CFIUS存在的分歧进行评估,然后决定是否申报CFIUS审查。

  CFIUS“安全审查”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首先,受到最直接影响的当然是经CFIUS“安全审查”并给予“否决”的中国企业。联想通过CFIUS“安全审查”成为全球第二大PC厂商。而华为在CFIUS的施压下,剥离了其并购的三叶系统公司的部分资产,面临公司战略发展与经济金融方面的双重损失。CFIUS为部分中国企业对美直接投资设置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关卡,被“拒绝”的企业不仅丧失了并购案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还面临包括时间、策划、咨询、公关在内的大量“沉没成本”。

  其次,中国对美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化石燃料、工业机械等高成本行业以及信息技术、清洁能源等高科技行业,往往只有在中国业内市场具有核心技术与雄厚资产的“领头羊”企业,才拥有足够实力并购美国企业。因此,一定程度上,中国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不仅关系到企业个体层面的业务发展与战略转型,也关系到行业层面的技术更新换代与结构优化升级。中海油在规定期限内失去了并购尤尼科这一在美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位列第九的老牌石油企业的可能性,也丧失了中国能源业进军美国市场的一次宝贵机会。

  再次, CFIUS对投资美国的中国企业进行的“安全审查”存在“示范效应”,对后续进军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是可供解读的“信号”。严格且并非完全中立的CFIUS“安全审查”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中国企业的顾虑与担忧,而CFIUS对“否决”的理由不予公布等做法,更加重了中国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结果的不可预测性。

  针对美国外资监管的以上特点,中国企业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中国企业在进行对美投资并购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自我评估,对自身财务透明性、所有权结构等有充分认识。鉴于美国对拥有政府背景以及与国家资本有关联的企业特别“敏感”,尤其是中央企业在进行此类并购时,对于可能面临的问题要有“预设机制”与“答复准备”。在满足CFIUS“安全审查”流程所涉相关原则之外,企业“公关”的作用也不可忽视。这里的“公关”主要指针对美国国内可能存在的“反华”或“反国家资本”情绪,应建立充分有效的应对方式。

  第二,中国企业在进行对美投资之前还应进行充分的外部评估,包括对国外竞争对手的实力、并购标的是否涉及美国“关键资源”与“关键性行业”,以及相关利益集团可能做出的反应等,进行预先了解。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并购案的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主动交由CFIUS进行“安全审查”,以掌握主动权。

  第三,国家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美国的鼓励政策与扶持力度,降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敏感度。这一方面,印度可以作为一个良好的范例,进行学习与借鉴。

  第四,中国企业应当保持对美国直接投资的信心,政府与企业层面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消除分歧。(作者系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教授)

  •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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