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张某因年龄不满20岁,拿了姐姐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和男友李某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和姐姐长得十分相似,在二人填写了申请材料,提供了结婚照片之后,婚姻登记人员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三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登记结婚时女方不符合法定婚龄,且持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工作人员信任,其骗取的婚姻登记不合法,应予以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但是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诉讼开庭审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本案中吴某与李某夫妇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就成为诉讼的关键。依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必须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具体来说,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结婚年龄符合法定要求,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即双方均无配偶;第四,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主要有:男女双方必须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持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件、登记机关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等。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的条件全部是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有瑕疵的婚姻登记并非完全丧失婚姻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申请离婚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二人登记结婚完全出于自愿,婚后以婚姻关系生活近10年,且生育一女,已完全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证明中的错误登记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应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不影响二人婚姻关系的效力。因此,只要确认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当判决二人离婚。(作者系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