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璨 漫画/陈春鸣
前言
日前,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与《羊城晚报》合作,在每周一【旅游周刊】开设了“街坊大状谈游说法”栏目。旨在通过对日常受理的旅游质量投诉案例的剖析,结合对《旅游法》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使广大游客对参团旅游尤其是出境游、一日游、港澳游等旅游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零负团费”、“旅游优惠奖券”、虚假旅游广告宣传以及出境游签证纠纷、导游擅自更改行程、降低服务标准等侵权、违约、违规经营行为有所警惕和防范,更好的做到文明出游、理性消费,合理维权。
已经连续刊出的五期内容,均涉及到“食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其中近期读者反馈信息较集中、广大游客和旅游经营者较为关注的是怎样才算合理安排或参加旅游活动中“购物”和“自费项目”?对这个问题,确实容易出现“误读”。因此,特请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法律顾问虞国华专门对《旅游法》中涉及旅游购物的第三十五条进行详细解读。
大状点评
国家旅游局于去年12月16日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以下简称“362号文”)对35条做了进一步的正面解读。目前,不少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因对《旅游法》第35条(以下简称“35条”)的规定产生严重误读而导致出现了干脆拒绝旅游者的合理购物要求等“矫枉过正”的情形。
这里要强调并明确两点,一是35条从未禁止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做出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安排,只是必须严格遵循35条立下的规矩去做;二是362号文绝无允许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之意。
结合《旅游法》第41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33条第(二)项、《旅行社条例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和362号文的精神,35条的正确解读如下:一是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即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以外明显的负利润线路产品卖价)操作旅游团队;二是禁止旅行社在招徕收客时,强制旅游者接受其在旅游行程中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并以旅游者是否参与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而实行差异性价格;三是禁止旅行社在行程中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或者所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安排对不参与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造成影响;四是禁止旅行社在招徕时以“纯玩团”为名收客,却在行程中增加并诱骗旅游者参加任何购物安排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五是禁止旅行社从其安排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据上分析,旅行社的正确做法:一是旅行社必须充分尊重旅游者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从旅游行程单中分离并不参加的自主选择权,收客时只要在不违反前述全部五项禁令的前提下,且在旅游行程单之外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另纸签订补充协议,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都可以安排;二是在行程中,除同时具备①行程有富余时间②且能妥善安排不参加的旅游者的行程活动③并由旅游者主动提出要求(请注意:被动同意无效)全部三项条件的情形外,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不得推介增加旅游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项目(包括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三是不论旅游者是否参加其中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旅游线路产品的售价必须一致。
此外,为使对“不合理的低价”有一个直观且具操作性的衡量工具,建议旅行社行业协会商定“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和“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的参考核算基准计算方式。
■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示:
旅行社在合理安排旅游购物问题上完全不必过度敏感。旅游者也可以明确地提出购物要求。旅行社完全可以在合理的线路产品卖价;充分尊重旅游者在行程中不购物不自费的自主选择权;不从商家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行前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并以另纸约定的方式,满足旅游者购物的合理需求。
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购物点等供应商以赞助旅游观光交通工具等作为旅行社带领旅游者前往该店购物等回报的,可以视为旅行社获取了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从而推定该线路产品售价为不合理的低价。
粤叔
外出旅游时购买土特产、纪念品或者参加游乐活动,可以较好地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顺便给朋友、家人带回手信,更是联络感情的好办法。就是人生地不熟,不知道去哪儿买、买什么、怎么买。
游仔
以前,组织“低价团”的旅行社大多数时间都是带领游客去购物点,造成大量游览时间被浪费,而买到的商品质量也难以保障,质次价高,侵害了游客的利益。《旅游法》的出台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的实施,一定会让游客既买到好东西又保证了行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