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明娟
近日,港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林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其朋友许某借款24000元,并写下借条:“今我借到许某人民币24000元”。在该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由于许某多次向林某催还借款未果,遂将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林某偿还借款24000元。需要注意的是,许某在其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林某支付利息,而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林某向许某借款24000元且尚未予以偿还的事实,有许某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借款后,林某应按约还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则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林某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判令林某向许某偿还24000元借款。在该案中,许某未提出要求林某支付利息,故利息不在法院审理范围之内。
在法院审理的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其中有关利息的主要情形为:未约定的利息或者约定利息过高。对于没有约定的利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此时法院认定在借款期间,借款人无需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而对于约定利息过高的情形,主要是指对于借条中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此时法院将依法对约定的利率进行调整。
在上述案件中,借款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对于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没有协议补充或者无法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换句话说,贷款人可以在自己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催告借款人还款,如借款人在催告之后未还款,则应当赔偿利息损失。对于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贷款人起诉时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法院根据情况区分处理对于有证据证明在合理期限内催还借款,利息则自其催告还款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催还借款的,则从起诉之日起(也就是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赔偿利息损失。以上是支付利息的期间。对于利息具体的支付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法院支持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