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闻 时间: 2014-06-10来源: 信息时报
越秀法院普法学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自己的权利,则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期间届满,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但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
越秀法院葛法官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二是《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是《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则是由除《民法通则》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
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对一些特殊情形,法律做了特殊规定,如对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被撤销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其计算。葛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及期间,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