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共同买房,分手后产权如何分配?

热恋时常常不分彼此,因某些原因将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旦恋爱不成,房产又该如何处置呢?

案情概要:小刚和小丽系恋人关系,两人于2012年底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60万元,产权证登记在小丽一人名下。后因脾气不合,双方分手,就该房屋如何处理,小丽认为产权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而小刚坚持虽然产权在小丽名下,但购房款的60%是由自己出资的,自己应得到60%的产权。双方争执不下,小刚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旨: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小丽一人名下,但经查证,购房款的60%确实是小刚出资的,故小刚对该房屋也享有产权。因小刚和小丽没有约定两人之间的产权份额,依法应按双方出资确定,故法院判决小刚对房屋享有60%产权,小丽享有40%产权。

汪宇律师评析:《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通常而言,出资是获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在出资的情况下,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或将出资赠与给对方,则一般应当能够确认其享有产权份额。但关键在于,出资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曾经有过出资行为和购买房屋的意思。这是因为物权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产权一经登记,法律即推定登记的产权人是正确的权利人,其他人如果有异议,就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该项登记。本案中小刚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有出资,才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提醒那些尚未登记为产权人的出资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保存、收集好自己的出资凭证;对于通过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买房的购房人,也要保存好相关的借款凭证,以免借款人趁机“霸占”房屋;对于共同出资购房的,也要“先小人后君子”,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第112期)

  • 作者: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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