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2008年5月10日,李某(男)在本市一小区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房款为150万元,李某首付款50万元,剩余房款100万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2010年8月12日,李某与王女士登记结婚。此后,该商品房按揭贷款由两人共同偿还。现在,李某想与王女士离婚,请问:这套商品房应如何进行分割?
  刘怀勇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就这套商品房的处理问题,李某与王女士可以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这套房屋应归李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应由李某偿还,但要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李某对王小姐进行补偿。

  • 作者: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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