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如何实现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1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 作者:河北国税
  • 来源网址:http://
  •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资料仅供参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发布者负责,Viv-Media联合大众网对该资料或使用该资料所导致的结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关于我们|提交网址|提交资讯|提交问答|友情链接|网站地图|广告赞助|帮助中心|举报中心|联系我们|国际站
  • Viv-Media联合大众网法律声明|服务条款|隐私声明|免责声明
  • Copyright 2010-2020 ©viv-media.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884号-1  版权所有 Viv-Media联合大众网  合作伙伴:魅力文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