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信用卡担保人保证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A银行

  被告:刘某
  2009年4月20日,田某向A银行申请信用卡一张,额度3万元,期限3年,由刘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该卡片到期后,田某向A银行提交《到期换卡申请书》,刘某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继续提供保证担保。A银行审批后同意为田某换卡。2012年12月1日,田某透支消费2万元且到期未还,2013年12月,田某因病去世。因田某透支款项未还清,A银行将保证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刘某认为A银行在审批换卡过程中,已将该卡变更为免担保信用卡,因此自己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由A银行出具的《审查审批表》可知,田某信用卡形式已变更为免担保,即应视为A银行自愿放弃保证,因此,法院免除了刘某的担保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二审法院提到的《审查审批表》由A银行提交,该表调查意见一栏显示:“申请人符合免担保条件,资信状况良好,同意将申请人到期的保证担保信用卡换为免担保信用卡。”审批意见为“同意支行意见”。但在田某死亡后,刘某又在其信用卡逾期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A银行遂认为应视为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此案表面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包含了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效力是否成立?由于保证人在换卡申请书上签字确认继续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与持卡人共同提交的“换卡申请”属于“要约”,银行发卡应当属于承诺。因此,尽管未签订保证合同,但不影响保证效力的成立。

  其次,银行并未将《审查审批表》内容告知担保人,能否构成银行自愿放弃担保意思表示?A银行认为《审查审批表》仅是一个内部流程,银行没有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通知并送达刘某,因此意思表述未生效。但在诉讼中,根据银行提供的《审查审批表》内容,法院认定银行自愿放弃了担保权,但未告知担保人和持卡人,即银行存在利用交易优势,使自身处于进退有据的地位,并加重担保人责任嫌疑。因此,法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A银行已放弃担保。

  最后,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能否视为继续担保?A银行认为,信用卡逾期后,刘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应视为其同意继续担保。但依据我国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据此,A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持卡人信用卡逾期的保证责任,证据不足。

  案例启示

  保证责任已免除的情况下,因借款人出现死亡等重大风险时,银行可与刘某商定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由其在《催收通知书》中写明“继续为田某欠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字样并签字,只有这样,保证担保关系才能重新确立。

  当持卡人出现突发事件时,银行应根据持卡人实际情况处理,确有担保人时,应向担保人追偿,或向其配偶或其他共同债务人进行追偿,持卡人有遗产的,应向遗产继承人追偿。(潘国利)

  • 作者:中国城乡金融报
  • 来源网址:http://
  •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资料仅供参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发布者负责,Viv-Media联合大众网对该资料或使用该资料所导致的结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关于我们|提交网址|提交资讯|提交问答|友情链接|网站地图|广告赞助|帮助中心|举报中心|联系我们|国际站
  • Viv-Media联合大众网法律声明|服务条款|隐私声明|免责声明
  • Copyright 2010-2020 ©viv-media.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884号-1  版权所有 Viv-Media联合大众网  合作伙伴:魅力文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