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完成后,受送达人并不一定真正知晓所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容易形成缺席裁判、延误上诉等不利后果,应该加以完善。
公告送达对于解决法院送达难、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威慑恶意规避诉讼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公告送达也有一定的弊端,公告送达完成后,受送达人并不一定真正知晓所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容易形成缺席裁判、延误上诉等不利后果。那么,如何正确适用公告送达制度呢?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注意。
一是要坚持确有必要和谨慎适用原则。公告送达是拟制送达,如果操作不慎,易对受送达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因此,只有在已经查明受送达人确已下落不明或者当事人虽然未下落不明,但确有证据证明采取其他自然送达方式确实无法送达情况下,才能视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是将公告送达纳入案件评查范畴。适用公告送达必须有证据证明确有必要,以防止公告送达制度被恶意诉讼当事人利用,也防止给受送达人知晓送达内容后向法院不正当地“讨说法”留下口实。因此,要强调法官对公告送达必要性证据的收集或者强调当事人提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或者自然送达无法实现的证据,以确保公告送达具有现实必要性。
三是建立委托告知机制。现有技术和条件下,公民办理社会保障、金融业务、户口登记,购买车船机票等都可能留下诸如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这些机构也会实时掌握办理业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法院建立与这些机构之间的委托告知机制,通过信息网络将受送达人信息及法律文书内容告知上述机构,则这些机构可以在受送达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即时告知受送达人。委托上述系统代为告知需要法律支持,建议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赋予这些系统代为告知义务。在最高立法机关做出法律解释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与相关机构的中央机构沟通协调,先行试点,总结经验。
四是明确公告送达方式顺序。当事人在其住所地有一定的“朋友圈”,这些“朋友圈”的朋友了解公告内容后告知当事人的可能性较大。实践中,公民没有到法院公告栏阅读公告的习惯,此种公告方式告知范围较小,当事人及其“朋友圈”了解信息的可能性不大。在媒体上公告虽然范围广,但鉴于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多且较为集中,加之公民对枯燥的公告内容缺乏阅读兴趣,公告送达效果也不佳。综合权衡三种送达方式,以在当事人住所地公告为第一选择,其次是在媒体上公告,再次是在法院公告栏公告。建议实践中以在当事人住所地公告为第一选择,同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对于当事人愿意负担公告费用,且当事人住所地“朋友圈”朋友较少,或者确知没有朋友知晓其下落的,可以在媒体上公告。
五是要求当事人及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调查发现,大量的公告送达是在法院首次自然送达完成后适用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法院未及时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要强调送达地址确认书在送达程序中的作用,法官应在第一时间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以防止当事人规避、拖延诉讼,确保自然送达顺畅。
原标题:怎样完善公告送达
稿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