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伤残鉴定?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做伤残鉴定的程序如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
申请复核鉴定,除提供初次鉴定申请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4、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鉴定结论即生效。
再次鉴定申请由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受理。
再次鉴定须由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详细说明不服理由,并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及病历资料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没有提交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之日已参保缴费证明的,应当补正。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规申请复核鉴定、再次鉴定。
6、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下面为大家介绍做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5、工亡职工与其供养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最后,介绍做伤残鉴定的费用是怎么样的。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