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婚前分手 双方购房如何处

案情简介:高凯与李静系情侣,双方于2007年4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60万余元的房产,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高凯支付。2010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高凯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分手,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李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房屋可以归高凯所有,高凯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70万元。


案例分析:房地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关于房地产这种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我国实行登记生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即房屋的权利人是根据房地产权利登记凭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的。本案,房地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是高凯和李静两人,所以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李静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应予支持。但是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自愿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二、公平公正原则,共有人对共有物产生做出贡献的大小,如果不能区分贡献的大小,原则上是均分。在本案中,双方在结婚前并没有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达成约定,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割共有财产,高凯出了购房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资金,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该套共有房屋,高凯做了几乎所有贡献,但是房屋在两人共有的过程中升值,对这部分的增值款,双方都有一定的贡献,法院可以酌情将房屋折价款分给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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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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