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置

湖南日报记者 沙兆华

  在新一轮乡镇区划调整中,资产该如何处置,债权债务如何归属,违法违规占有国有资产如何追究?10月14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

  一并纳入新设立的乡镇和村

  负责人介绍说,经过此轮调整,500多个乡镇和16000多个村将被合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开展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的意见》:调整合并后,被合并乡镇和建制村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在清理核实后原则上一并纳入新设立的乡镇和建制村统一管理。乡镇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农村税费改革后,随着财政省直管县、乡财县管乡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改革推行后,对我省乡镇财政运行的重大调整。《条例》对“乡财县管乡用”给予了明确,《条例》第四章对于“资产债务管理”专门做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条例》,本轮区划调整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被并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负责人补充说明,根据《条例》,处置资产前应先明晰产权,分类执行:处置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乡镇内未确定权属的林场、水库、学校等资产,产权属于国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乡镇财政资金以股权形式投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属于村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不得举新债担新保

  合并中,如何确保乡镇不新举债务,国有资产不流失,对违法违规者有何惩治?记者问。

  负责人回答:新一轮调整中,按照《条例》规定,应突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个重点。

  首先明确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财政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乡镇财政机构具体对国有资产和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其次加强外部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并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其职责加强对所并乡镇财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负责人着重说明,为了保证乡镇经济健康发展,《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明确乡镇不得举新债,也不得提供任何担保,同时,在合并调整中,应该按照“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消化”的原则,为合并后的乡镇消化历史债务打下基础。

  负责人介绍说,所并乡镇合村应该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借机突击花钱、转移财物,严查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条例》,也明确了违法违规者的法律责任: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违反国家规定举债、提供担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作者: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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